剛剛!又有公司微信、支付寶收款被查了!補稅+罰款!那以后還能用微信、支付寶收款嗎?有哪些涉稅風險?個人戶收款高于多少容易被查?
突發(fā)!支付寶/微信收款被查!
深圳某科技公司,通過支付寶賬號以及公司賬號收取收入,導致少計收入3411.85萬元,造成少繳增值稅571.24萬元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。此外,稅務局通過核定征收的方式,查明該公司少繳企業(yè)所得稅37.43萬元。最終,上述公司被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,共計3243277.46元。
案例二:
江門市某信息咨詢公司,經核查,通過微信、私人賬戶或者現金方式收取做賬費,其中隱匿收入281萬元,最終稽查補稅85萬,罰款42萬元。
案例三:
廣東珠海某公司,利用員工的私人賬戶、微信、支付寶、現金等方式收取客戶裝修款,且均不入公司賬戶。同時,該公司外聘一名會計僅按照公司賬戶的少量入賬來申報納稅。經檢查,該公司逃避繳納增值稅人民幣184,989.06元、城建稅人民幣12,949.23元,偷稅額合計人民幣197,938.28元,該公司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為97.49%。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,財務負責人曾某某各被判十個月有期徒刑,并處以罰款。通過私人賬戶、個人支付寶、微信收付款,就會造成三流(資金流、貨物流、發(fā)票流)不一致,有涉嫌“虛開發(fā)票”的風險。1.買賣雙方通過微信進行資金交易
2.開專票時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齊全
3.因通過微信轉賬導致無法填寫發(fā)票上的銀行賬號信息
4.賣方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
5.買方沒有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無法抵扣進項稅
6.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加通過微信、支付寶、私戶發(fā)工資或付款,可能無法取得支付憑證或合規(guī)合法的憑證,稅前扣除有被調增的可能。①容易和個人消費記錄混淆,導致部分微信收款;
②收入未申報增值稅,存在偷漏稅的風險。
通過支付寶、微信轉賬收取貨款,未體現在對公賬戶收入中,存在漏記少記收入的風險。通過支付寶、微信轉賬支付工資、發(fā)紅包,存在漏報個稅或刻意偷逃個稅的風險。如果公司用公戶直接轉給股東私戶,又長期不還的,稅務局可視為分紅,需繳納20%的個稅。通過微信、支付寶、私戶收付款,容易導致公司資金混亂,給客戶、供應商等外界留下公司不正規(guī)的印象等。公司如果長期使用股東的個人賬戶來收付款,很容易造成公私不分,如果企業(yè)出現資不抵債,股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,用個人資產償還公司債務。個人微信、支付寶、私人賬戶等交易,有可能會涉及挪用資金罪、職務侵占罪等。
微信、支付寶、私人賬戶收付款如何規(guī)避風險?
微信、支付寶、私戶收付款雖然存在風險,但企業(yè)只要最好管理和規(guī)范,正常的申報收入,繳納稅款,是可以有效規(guī)避風險的!以公司的名義開通的微信、支付寶賬號,屬于對公賬戶,與銀行賬號的性質是相同的,可以正常的進行交易。個體工商戶,是允許以個人賬戶收款的,但為了與家庭消費相區(qū)分,建議單獨設置一個微信、支付寶賬號用于收付款,避免公私不分。有些時候個人賬戶收取款項較方便,但為了避免漏計收入,應該及時將收入轉入對公賬戶。支付寶、微信的賬單、收付憑證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收付憑證具有相同的效力,企業(yè)應該定期打印保存。個人用微信/支付寶付款應該及時索取憑證以抵扣進項稅或用于成本費用的入賬。稅務總局明確:支付寶、微信支付屬于非現金支付方式。
《企業(yè)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)第十四條規(guī)定的六方面資料中,第三項必備資料為“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”。在對方法律主體消失或者處于“停滯”狀態(tài)的情況下,現金方式支付的真實性將無從考證,為此《辦法》對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規(guī)定。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,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,也包括支付寶、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。
《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》(中國人民銀行令〔2016〕第3號發(fā)布)給出了明確的答案:
該辦法明確,對以下15項可疑交易重點監(jiān)管:不僅僅如此,2020年央行又發(fā)布了《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通知》(銀發(fā)[2020]105號),可見國家對私戶避稅的零容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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